《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该条规定明确指出了双方应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但也有一个例外,那就是劳动者主动提出签订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许多用人单位瞄准了此例外情形,想法设法让劳动者本人提出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在实践中用人单位会拿出一张上面写着“我愿与单位签约___年”的书面材料,让劳动者在上面签字。许多员工心知肚明,一旦贸然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很有可能会得罪老板,反遭辞退或面临失业,于是就违背内心真实意愿在书面材料上签了字,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当面临此种境况时,要勇于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坚决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若用人单位没有同意,可以利用工会从中调解协商,在和谐友好的氛围下达成意愿;如若用人单位还是不同意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利用法律的武器,提起劳动仲裁。
部分文章转载,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及时与本网站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内容!联系电话:400-666-5643
原文来自:河北人力资源外包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