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方面,存在一些情形需要提请广大劳动者注意,同时对于许多企业规避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问题,劳动者也要有足够的“火眼金睛”,识破用人单位的规避伎俩,维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法》颁布后,许多用人单位为了规避“连续工作满十年”及“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采取“先让劳动者辞职,过一段时间再办理入职手续”的方法,使得劳动者工作年限不再连续,从而不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的行为,显然违背了诚实信用的原则,属于恶意规避《劳动合同法》关于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行为,应认定为无效,劳动者的工作年限和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仍应连续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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