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我在某公司担任销售代理,公司给我们的单月销售奖金一般是推后两个月后发放,比如10月份发工资时,才结算8月份的销售奖金,9月、10月的销售奖金要相应往后延期。最近,我向公司提出辞职,公司答应在11月初和我解除劳动关系。请问我能拿到9月、10月的销售奖金吗?如果辞职后,公司不把这两个月的奖金给我,该怎么维权?
解答:按照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工资总额是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六部分组成。显然,您的销售奖金属于其工资组成的一部分,按照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另外,依照原劳动部颁发《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劳动关系双方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由此可见,奖金属于劳动者工资的范围,在劳动者正常履行辞职手续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后,单位应当一次性付清劳动者的工资,当然包括未予发放的销售奖金。如因此发生争议,员工可以向劳动仲裁机关申请仲裁。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时,申请人应提供证明劳动合同关系、工资以及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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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来自:长沙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