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目前法律规定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非单位意志,客观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单位受到严重影响。在此情形下,若劳动合同依然能够履行,则不能采取此方法。若已经无法继续履行,该企业则初步具备此条件。此时应该注意的是,要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双方同意,即可解除。不可抗力,如火山爆发,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情况,如企业迁移、企业兼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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