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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工伤单位30日内申请工伤认定

天津工人报时间:2011-10-20

  问:我是单位劳资人员。我单位有名职工发生工伤,但单位没有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询问一下还能否补办?

  答:据天津市劳动保障电话咨询服务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依据《关于贯彻落实〈工伤认定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1〕63号)第3条第2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人力社保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确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提出申请的,应当向人力社保行政部门提出延期申报工伤认定的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可适当延长申报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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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来自:天津工人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