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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气来“闪跳” 经济补偿金遭拒付

广西工人报时间:2011-10-19

  【案例】2011年3月9日,唐蕾与一家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负责报表统计。这实际上也是唐蕾自2010年7月大学毕业后找到第4家用人单位。三个月后,由于唐蕾在上班时玩游戏,受到公司的批评。“不就是玩点游戏吗,这还有必要上纲上线?你们嫌我,我还不想在这儿干呢!”唐蕾二话不说,离职而去。几日后,唐蕾回来结算工资的同时,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被拒。

  【点评】法院驳回了唐蕾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尽管《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而唐蕾在公司工作时间已满三个月,以此类推,公司应当向其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但是《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对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作出了七大项的明确界定,其中并不包括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并无过错的情况下擅自解除劳动合同。而唐蕾上班玩游戏,公司给予批评是正当的,其私自离职只能自食其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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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来自:广西工人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