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闪跳”无权获取双倍工资

河北人力资源外包网时间:2011-10-19

  【案例】25岁的小文是一个典型的“闪跳族”,仅在约一年的时间里,就接连换了四份工作,在每家用人单位的时间,平均下来还不到三个月。2011年4月,小文又在一家公司从事行政管理。开始几天,她还对新工作有点热情。可只过了半个月,便由于每天只是重复一些分发文件、撰写材料的简单劳动而产生了厌倦,遂递交了辞职报告,并要求公司支付因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点评】小文无权获取双倍工资。尽管《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八十二条也指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第六条则已经进一步明确:“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而本案公司未及时与小文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确实存在违法之处,但这并非就得支付双倍工资,因为小文的“工龄”还不足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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