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小王因经常跳槽而被圈内好友戏称为职场就业的“跳跳糖”。2011年5月日,小王又与一家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约定其在公司从事销售工作,月工资1500元,试用期为一个月。谁知,刚好一个月时,小王便因顾客对其工作的挑剔而感到不顺眼,并与顾客大吵了起来。被公司领导批评后,小王认为公司胳膊朝外拐而愤然辞职,不料公司只给其发了80%的工资,即1200元。
【点评】公司的做法并无不妥。一方面,《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本案合同期为一年,故一个月的试用期合法。另一方面,该法第十五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正因小王辞职时在试用期内,故公司有权打折支付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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