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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电子邮件向公司请辞是否算数

淮安新闻网时间:2011-10-19

  随着数字化的进一步发展,利用电脑收发邮件,与人沟通已是再平常不过的事。很多人在习惯了利用电子邮件的同时,也在疑问,通过电子邮件向公司提出辞职申请是否算数?近日,淮安市劳动仲裁院审理的由一封电邮辞职信引发的劳动纠纷为市民解开了这一疑问。

  一封E-MAIL辞职信引发的劳动纠纷

  市民章先生之前在我市的一家公司工作,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在今年三月下旬到期。劳动合同到期后,章先生与公司也就没有续签劳动合同,劳动关系终止。今年四月中旬,章先生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公司则辩称在合同到期前的一天早晨,章先生曾经以电子邮件形式告知公司将不再续签劳动合同,并且提交了一封电子邮件打印件作为证据,旨在证明系章先生主动提出不续签劳动合同,公司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公司:电邮需专家和专业机构鉴定方能作为证据

  后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所辩解的章先生自己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主张,证据不足,不予认定,因此裁决用人单位向章先生支付经济补偿金。

  市劳动仲裁院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电子邮件(Electronic Mai1,简称E-mail)是通过Internet等网络,从终端机输入文字、图片或者声音等,通过邮件服务器传送到另一端终端机上的信息,其是现代科技发展的产物,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但是收集、固定和使用电子证据需要特定的计算机技术,特别是涉及到专门性问题当事人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应由公安机关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或其他信息技术部门等专门机构和技术专家进行鉴定,对电子邮件的证据效力出具意见书。

  “本案中,章先生对公司出具的电子邮件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公司既没有提供相关部门的鉴定意见书,也没有提供其他相关证据进行佐证,并且公司在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前,也没有向章先生做出续签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因此公司所辩解的章先生自己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主张,证据不足,应不予认定。”工作人员解释说。

  工作人员同时解释说,劳动合同期满的,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双方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因此判决公司应支付章先生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本文人物中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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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来自:淮安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