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是单位负责人事工作的人员,我单位现在有一名职工已经达到了法定退休年龄,但是我单位还想继续留用这个职工,先不为他办理退休手续。请问我单位该如何操作?
答:据天津市劳动保障电话咨询服务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依据《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若干意见》(津人社局发〔2011〕50号)规定:用人单位因工作需要为职工办理延迟退休,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并向区县人力社保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确认应当按整年度后延,后延期间只缴纳养老、医疗和工伤保险费,不再缴纳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费。
因此你单位应该首先征得职工本人同意,再到区县人力社保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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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来自:天津工人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