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我是一个普通的公司职员,主要负责布展,年前因为和老板闹了些不愉快,所以合同到期后,我打算跳槽去另一家公司工作。临走前,我要求公司和我结算提成,但老板说,我的提成已经全部发放完毕,公司不欠我任何费用。
我们平时上下班都打卡,迟到、早退十分钟也要扣工资。因为任务紧,我们常常双休日也要工作,老板最多提供一份免费午饭,从来没有给我们发过加班工资,承诺的提成也常常要拖到年底才发放。为了提成的问题,我不得不申请劳动仲裁,仲裁时我一并提出要求公司支付我这些年来的双休日加班工资。但是我听说仲裁委员会和法院都很讲究证据,我不知道我的请求能否获得支持?
解答:你提出的问题主要涉及劳动报酬及加班工资的举证责任。
劳动报酬是劳动者赖以生存的主要的经济来源。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报酬是劳动合同的主要条款,双方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劳动者按约定提供劳动的,用人单位亦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目前,在国家大力强调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许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对于劳动报酬都有明确的约定。此种情况下,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若干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用人单位决定减少劳动报酬的,用人单位负有举证责任。因此,对于主张用人单位欠付明确约定的劳动报酬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已经足额发放。当然,现在许多企业也会在合同约定外另行发放一些其他的报酬,此时,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规则,则应当由主张一方举证。至于加班工资的举证责任与普通劳动报酬的举证责任又有所区别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意见,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因此,只要当你有证据证明相关证据由对方掌握时,才由用人单位方承担举证责任。
就你所述问题看,对于提成问题,首先看你们双方合同中是否约定,有约定的,则由公司方负责举证已足额支付,如没有约定,你则还需对基本工资外存在提成约定承担举证责任。
你不能就此举证的话,你的请求就难以获得支持。至于加班工资,如上所述,你应当提供双休日你确实有加班事实的证据。如公司确实严格考勤的话,公司保管的考勤卡显然能够记载你双休日上下班的情况,这是一个重要的证据,你可以要求公司提供考勤记录以证实你加班的事实,如果公司拒绝提供,将会承担败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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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来自:劳动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