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与公司于2010年2月签订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自从签订合同的那天起,加班加点努力工作,2010年没请过一天假,2011年到目前为止只请过5天假。今年3月因工伤也是坚持每天上班。国家规定的节假日也照常上班,有时全厂放假我也是一个人上班去完成任务。有时加班至深夜12点也只补助加班费20元。虽然签订两年的合同,但公司只为我买了工伤保险。请问:如果合同期满后我要求续签合同,公司可以以合同期已满为由解聘我吗?另外我还可以得到公司的什么补偿?要求补偿须要什么证据吗?(南宁 王先生)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据此,合同期满不存在解聘的问题,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双方可以续签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据此,如果公司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你可以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这一要求如要通过劳动仲裁,则必须提供劳动合同以及每月工资发放凭证等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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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来自:广西工人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