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系某私营企业职工。由于单位效益不好,从今年4月份起,杨某就没有领到工资。他多次找老板讨要,老板均说现在产品大量积压,不但银行贷款还不上,还欠了大笔的材料费,让他体谅一下单位的难处,再等等。多次讨要未果,杨某来到法院,要求追究老板“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评析:《刑法修正案(八)》第41条规定:在刑法第276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276条之一:“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这就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可见,构成该罪需要具备以下条件:一是要有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行为。二是数额较大,一般在5000元至1万元以上。三是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已向单位送达仲裁裁决书,裁决单位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而单位仍不支付。所以,杨某的请求不能得到支持,杨某可以先到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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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来自:山东工人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