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小李因患疾病而丧失了劳动能力,于是,用人单位与其解除了劳动合同。根据有关规定,小李办理了失业救济并开始领取失业救济金。但企业得知后,在向小李发放的经济补偿金中扣除了失业救济金。
解析: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3条规定,劳动合同解除后,用人单位对符合规定的劳动者应支付经济补偿金。不能因劳动者领取了失业救济金而拒付或克扣经济补偿金,失业保险机构也不得以劳动者领取了经济补偿金为由,停发或减发失业救济金。
因此,小李所在企业的做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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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来自:劳动午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