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自己想离职,并且已提前30天向单位递交了书面申请,但单位以人才紧缺为借口,不予批准。在三十日之后是否可以不再去上班?
解答: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在三十日之后,无论单位是否批准,职工都可以不再去上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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