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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约定“防跳槽”违约金无效

河北人力资源外包网时间:2011-10-08

  案例:小王2009年5月毕业后进入一家民企工作,并签了一份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2011年5月,小王想跳槽,于是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不料,公司要求按照当初劳动合同的规定,要求其交纳5000元违约金。

  解析:《劳动合同法》第25条规定:“除本法第22条和第23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即除了竞业限制和提供专业技术培训后规定了服务期之外,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单纯地约定违约金都是无效的,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同时,《劳动法》第79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本案中,小王可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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