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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内职工解约不需付培训费

劳动午报时间:2011-09-30

  小李大学毕业后被一家进出口贸易公司聘用。在试用期间,单位认为小李还需掌握其他专业技术,便出资送他到专门机构进行了相关培训。在这期间小李又参加了公务员考试,被一单位录用为北京市公务员。小李便向公司递交了辞呈。公司却表示,如果小李不在公司干了,就必须缴纳之前小李在公司的培训费。小李来到右安门司法所,想问培训费是否需要自己承担。

   司法助理员解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出资(指有支付货币凭证的情况)对职工进行各类技术培训,职工提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如果在试用期内,则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

   小李是在试用期在公司参加培训,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无需承担培训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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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来自:劳动午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