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089号文的规定,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的为工资、薪金所得,不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的为劳务报酬所得。
2:(1)签定了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即存在了劳动关系;
(2)企业按规定为职工缴纳养老保险等,使职工享受规定的社会保障待遇。
凡满足上述二项条件的,则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否则就不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
3、劳务报酬所得属于独立个人劳务所得,工资、薪金所得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所得。个人从事的劳务作为独立个人劳务,一般应符合以下条件:
(1)其医疗保险、社会保险、假期工资等方面不享受单位员工待遇;
(2)其从事劳务服务所取得的劳务报酬,是按相对的小时、周、月或一次性计算支付;
(3)其劳务服务的范围是固定的或有限的,并对其完成的工作负有质量责任;
(4)其为提供合同规定的劳务所相应发生的各项费用,由其个人负担;
个人从事的劳务符合以上条件的,其取得的所得为劳务报酬所得;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应视其所从事的劳务为非独立个人劳务,其取得的所得为工资、薪金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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