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讯中心

职场新人频繁“闪辞”得不偿失

劳动午报时间:2011-09-28

  期望值过高,这山望着那山高,稍有挫折便以“这份工作不太适合我”、“感觉这份工作没有发展前途”、“领导不重视我”频繁辞职、跳槽。针对当前出现在刚刚参加工作的大学生身上的这种“闪辞”现象,北京海淀法院劳动争议庭张江洲法官通过大量此类案件调研分析后认为,刚刚参加工作的大学生频繁“闪辞”,不但给用人单位带来了损失,也给大学生本人造成伤害,其结果是得不偿失。

    “闪辞”面面观

    案例1 违反服务期约定 “闪辞”需担违约责

  小何是某机械公司2011年新招聘的大学生,月工资3000元。因为该公司要从国外引进一条生产线,所以出资将小何送到国外厂家培训了2个月,并就此签订了为期2年的服务期限合同。小何回国后觉得自己工资待遇比较低,便向某机械公司递交了辞职信。某机械公司将小何起诉到法院,要求小何承担违约金5万元。最终法院依法判决小何赔偿单位部门违约金。

  法官释法: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在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并安排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双方可以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限及违约金事项。因此,职场新人违反服务期限的约定,在服务期限范围内提出辞职,需要依法向公司支付违约金。这对于刚刚入职,经济能力较弱的大学生而言是一笔高额费用,会对个人工作和生活带来巨大的经济和精神压力。

  在与用人单位约定了服务期限的情况下,职场新人辞职时必须要非常慎重,要充分考虑到违约后果再做决定。

  案例2 频繁跳槽 “闪辞” 导致社保断缴

  小李参加工作刚一年多,但已经先后换了3份工作,往往是单位的社保手续还没有办妥,小李便离职了。结果小李在一次生病住院后,方知其无法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原因是他在此之前一年根本就没有社会保险缴费记录。

  法官释法:社会保险统筹尤其是养老、医疗等基本保险,关系到劳动者日常的生病就医以及达到退休年龄后养老金的领取等切身权益。

  由于职场新人的频繁跳槽,使得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代扣代缴工作处于不稳定状态,极易导致社会保险的断缴、少缴,使职场新人的职业保障处于不利的局面,所以职场新人应慎重辞职,即便非辞不可,也要首先保证自己的社会保险在按时、足额缴纳的状态,否则事后补缴将非常繁琐。

  案例3 应聘新公司 “闪辞”员工易遭拒绝

  大学生小苏在一出版社工作,刚过试用期,因为感觉不受重视没有发展前途,便打算换个新工作。在应聘一家知名出版集团时,当面试官了解到小苏在原单位仅工作3个月便辞职的情况后,摇了摇头,之后的另外几家面试也都出现了这种情况。

  法官释法:工作稳定性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一项基本要求,用人单位往往将工作的稳定性和劳动者的职业忠诚度联系在一起,故用人单位对工作不稳定的劳动者往往忠诚度评价较低。

  入职不久便“闪辞”的职场新人再到新公司求职时,新公司因担心职场新人会同样“不安分”,故对职场新人的“闪辞”行为往往评价不高,不愿意与频繁“闪辞”的员工订立劳动关系。新毕业的大学生在积累职场经验的同时,也要认识到相对稳定的从业经历是今后发展所必需的重要资历之一,频繁“闪辞”得不偿失。

  


部分文章转载,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及时与本网站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内容!联系电话:400-666-5643

原文来自:劳动午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