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在某贸易公司任销售主管,单位未按协议约定支付销售佣金,请问申请仲裁有无时效限制?
答:2008年5月1日起实施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销售佣金属劳动报酬,如你仍在职,无时效限制;如已离职,则应在离职之日起1年内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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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来自:解放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