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问」
小李本应领取12个月的失业金,可是才领了4个月,就业中心就不发了,理由是他已是第四次拒绝就业中心为他介绍的适当工作。这到底是怎么回事?
「解答」
失业保险金发放,按照每缴费一年计发两个月的标准执行,同时不得超过下述期限: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
需要强调是,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停止领取:重新就业的;应征服兵役的;移居境外的;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无正当理由,累计3次拒绝接受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期不超过2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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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来自:河北人力资源外包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