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小刘今年2月1日应聘到某公司工作。因某种原因,双方未签劳动合同。6月25日,公司通知与他签订劳动合同,他拖延了五天时间,并于5个月界满之日与公司签了劳动合同。8月下旬,小刘决定辞职,办离职手续时,他要求公司支付其未签劳动合同的5个月的双倍工资。公司以小刘拖延签合同为由,拒绝支付双倍工资。那劳动者拖延签合同,就不能主张双倍工资吗?
解答:公司的做法没有法律根据,依法小刘应当得到3个月零22天的双倍工资补偿。《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6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本案中,该公司是在小刘工作到4个月零24天时,提出与他签订劳动合同的,此前的时间内未签合同的责任在公司。那么,公司向小刘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是小刘上班满一个月的次日,即2011年3月2日,截止时间是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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