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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更换负责人 职工合同继续履行

劳动午报时间:2011-09-07

  王女士最近遇到了一件意外——公司更换了总经理。新的总经理上任后,要求所有员工重新与公司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说前任经理与员工签的合同无效。王女士不服,与公司交涉,但遭到公司拒绝,于是找到法律人士咨询。

  法律人士解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3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因此,无论公司出于什么理由,否定以前劳动合同效力的做法都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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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来自:劳动午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