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区孙女士:据我了解,自今年7月起,企业欠缴社保费,社保机构要按其欠缴金额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请问:档案存放在人才职介机构的自由职业者,在补缴以前年度未缴的社保费时,应按什么比例缴纳社保费?是否也会被收取滞纳金呢?
市人力社保局:如果您属于本市城镇户籍、个人委托存档人员,依据关于城镇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规定,在市、区(县)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所属的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人才服务中心以个人名义委托存档的本市户籍人员,因各种原因未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或有缴费中断情况的(国家及本市规定的不缴费情况除外),其在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内可以向现存档机构提出书面补缴申请,并附本人签字确认的补缴工资基数以及本人的身份证明等材料。
经存档机构初审并将相关材料报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后,由本人到存档机构按照我市有关政策及历年缴费规定补缴1992年10月之后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补缴时,以本人确认的相应补缴年度缴费工资基数,分别乘以办理补缴时,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与相应补缴年度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比值,作为相应补缴年度的补缴基数,按照20%的比例缴纳。计入个人账户部分,均以本人确认的缴费工资基数按历年规定的比例计入。
目前,我们没有对个人欠费加收滞纳金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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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来自:北京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