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李炳文2007年来到云鹤公司开发建设的陵园工作。2008年,陵园与他签订了一份承包协议,将陵园的清洁和拉土下葬工作承包给了他,但他从事的工作并没变,只是过去按月领工资,现在是按年领取“承包费”。2009年,李炳文在下班回家路上出车祸受了重伤,公司却拒绝承担责任。
解析:由于劳动者履行内部承包合同的过程仍是劳动者完成生产任务的过程,且劳动者履行承包合同所获得的报酬也是按劳动量领取劳动报酬。虽然按照承包经营合同,但劳动者还是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监督、管理,因此,双方的关系并不因为合同名称和经营管理方式的改变而发生根本变化。
本案中,公司将陵园的清洁和拉土下葬工作都“承包”给了他,只是将按月领工资变成了按年领“承包费”,公司对他的管理并没有改变,因此不能认为李炳文与公司从劳动关系转变成了承包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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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来自:劳动午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