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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失误毁损机器 员工赔偿

新安晚报时间:2011-08-29

  广德县某公司李某酒后操作机器失控,致使机器毁损,公司方无奈之下将其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广德法院一审判处被告李某赔偿原告某公司经济损失2650元。

  2007年12月,被告李某与原告某公司建立劳动合同关系,成为该公司职工并从事大米加工操作工作,该操作流程以9个人为一组作业。2009年8月8日晚,李某因饮酒过量,无法控制设备流量,以致造成机器多次堵塞停机,直至电机烧毁。后被告李某未再去公司工作,其间公司负责人多次与李某联系未果,2009年8月10日公司作出了对被告李某处罚500元、并限期上班的决定。但李某仍然避而不见。公司无奈之下依法起诉,要求判令被告李某立即赔偿因该次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

  法院认为,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该案中,被告李某饮酒后在未保持清醒的状态下从事工作,因行为无法自控导致操作机器发生故障,该过错行为造成公司财产损失的后果,其作为侵权人理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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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来自:新安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