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几年赶上了生育高峰,一些女职工在得知怀孕后长时间请病假待产。关于本市妇女产假的问题,根据《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此外,针对职工请病假的问题,根据原劳动部1994年发布的《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实际工作年限在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5年以下的为6个月;5年以上l0年以下的为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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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来自:天津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