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小程到一家网络公司工作的第2年,就成为了公司的技术骨干。当初,她曾与公司签订3年期劳动合同。在公司工作到2年零1个月时,她被另一家公司看中,打算高薪聘请她。对此,小程决定从公司辞职。可当她依法律规定向公司递交书面辞职申请通知书时,公司以合同未到期为由不同意。后来几经交涉,单位勉强同意她走人,但不给出具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及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单位的理由是等到合同到期时再办理。而对小程来说,如果单位不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肯定影响她与下一家电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单位的做法有法律根据吗?
解析:单位的做法是一种违法行为。《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可见,解除未到期的劳动合同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一项基本权利,只要是依据法律程序提出既可。
《劳动合同法》第50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而且,《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4条还具体规定:“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对此,小程可与公司讲明法律规定,要求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如不成,还可申请劳动仲裁,直至起诉到法院。如果因为公司未及时办理关系而影响了刘佳另找工作,还可以要求公司赔偿所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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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来自:劳动午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