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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辞职又继续上班 单位默认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绍兴晚报时间:2011-08-22

  家住市区的张女士这几天很纠结。一个多月前,她因为个人原因向所在的单位提出了辞职申请。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劳动者要提前30天提出辞职,因此,张女士在提出辞职并取得单位同意后,继续在单位上班。然而过了30天,张女士并没有如期离开单位,仍在上班,单位对此情况也表示了默许。不久,张女士发现自己怀孕了,之前的辞职想法有所改变,但此时单位却因为她之前已经提出辞职为由,认为劳动合同已经解除,要求张女士离开单位。

  张女士认为,她并未与单位正式办理离职手续,用人单位这样做欠妥当。

  在接到张女士的咨询电话后,12333绍兴劳动保障投诉咨询服务热线作了如下回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张女士提前30天提出解除劳动合同,30天后仍在该单位上班,而单位又默认同意的,原劳动合同继续履行。

  此外,根据《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七条规定,女职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其工资,不得随意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因此,单位不能要求张女士离开单位,其做法不符合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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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来自:绍兴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