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规章制度怎么会是劳动合同?照明公司就拿出一份规章制度,硬说是已经与员工阿亮签订了简易版本的劳动合同,从而无需支付双倍工资。然而,规章制度上既没有合同期限,也没有工作内容等条款。日前,海沧区法院认定这样的规章制度并非劳动合同,照明公司需支付双倍工资。
2010年10月,阿亮来照明公司上班,公司递过来一份规章制度,上面写了底薪、加班费、离职条件等内容,阿亮在规章制度上签名,公司加盖公章。
今年4月,阿亮向公司提出离职申请,但在结算薪水与公司发生纠纷,公司只愿意结算5个多月的工资给他,而他则认为公司要支付双倍工资,理由是公司没有与他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方谈不拢,阿亮随即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劳动仲裁委随后作出裁决:公司应向阿亮支付5个多月的双倍工资。公司不服,起诉到法院。
公司解释说,公司规章制度实际上就是简易版的劳动合同,上面也有基本条款,双方也都签名盖章确认。
阿亮则说,公司混淆规章制度和劳动合同的概念,目的是规避义务,因为规章制度里有很多霸王条款,这些条款是不能写进劳动合同的。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劳动合同必须有一些必备条款,但是公司提供的规章制度缺乏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工作地点等必备条款,而且规章制度当中还有诸如“公司将无条件予以辞退”、“必须充分配合公司加班”等强制性条款。因此,这份规章制度在内容和形式上不具备法律规定的有效劳动合同的构成要件。
法院最终认定公司提供的规章制度不是劳动合同,判令公司向阿亮支付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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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来自:厦门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