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仁寿一读者来本报咨询台咨询,他女儿在某单位工作了8年,现患了精神疾病,他想弄明白他女儿患了精神病后有那些相关政策?本报政策咨询台现回复如下:
职工患精神病,应按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的规定来处理医疗期。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二、关于特殊疾病的医疗期问题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对A类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本规定是可以延长医疗期。医疗期的延长,可以申请由当地的劳动鉴定委员会确定。
在员工医疗期内,除应同意员工休息治疗外,还应该给予员工病假工资,同时给予的病假工资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对于患了精神病而处于试用期的职工,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关系。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42条的规定,在员工医疗期内,单位是不能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但是对是否可以终止,法律只规定,如劳动合同期限届满,而医疗期还未届满的,可以将劳动合同的期限延长到医疗期届满之日,同时,既然法律没有禁止可以终止,终止应该是合法的,但是对于在医疗期满的员工,劳动合同期限并没有届满,按照《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一)项的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单位只要提前30日通知员工的情况下,可以解除与劳动者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对此并非简单的作出解除,而应按照《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6条、第7条规定,需要单位对员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确定是否构成伤残等级,如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满后如可以安排较为轻适合的工作给员工,如仍不完成,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不构成伤残等级的,单位可以按照《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处理。
在2008年1月1日实施的《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在医疗期满后,单位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是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在2008年1月1日前入职的员工,应按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规定,给予经济补偿金,并同时也应该支付医疗补助金(本人6个月的标准工资)。
部分文章转载,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及时与本网站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内容!联系电话:400-666-5643
原文来自:四川工人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