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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规避劳动合同法手段二:隐蔽用工

新华网时间:2011-08-16

  按国际劳工组织的界定,隐蔽用工是指假造某种与事实不同的表面现象,从而达到限制或削弱法律所提供保护目的的一种旨在隐藏或扭曲雇佣关系的行为,其目的主要是为了逃避劳动法的管辖、逃避提供社会保障以及逃税。

    隐蔽用工的情形,在超市(商场)促销员中体现得最为明显。从表面来看,促销员一般是由供应商招聘并派驻到超市(商场)推销其产品,是供应商的员工。但实际上促销员在工作期间主要受超市(商场)的管理,身着超市(商场)的统一工作服,佩戴超市(商场)的销售人员工牌,对外也是以超市(商场)销售人员介绍。

    由于促销员是与供应商签订的劳动合同,裁判机关往往按照合同来确定劳动关系,这就使得超市(商场)享受用工的权利却不必承担用工的责任,劳动者只能向供应商主张权利。但有些工作是超市(商场)安排的,比如促销工作之外的加班等,劳动者就很难向供应商主张权利。

    有的案件中,除了超市(商场)和供应商之外,还涉及到劳务派遣,使劳动关系更加复杂难辨。如媒体广泛报道的女工盛某诉家乐福一案便属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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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来自:新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