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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工作地点需与员工协商一致

河北人力资源外包网时间:2011-08-15

  案例:小刘在一家汽车4S店工作,由于技术出色,公司决定让他到另一家分店做班长。尽管这属于升职,可分店远在外省,小刘不想过夫妻两地分居的生活,就没同意公司的安排。没想到,公司看他不去,直接就说他是无故旷工,把小刘开除了,小刘不服这个处分,想咨询应该如何维权?

  解析:工作地点的重大变更属于劳动合同的实质变更,应该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现用人单位将小刘开除,小刘可以依据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标准要求用人单位双倍支付经济补偿金。

  很多用人单位存在认识误区,以为安排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属于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可随意处置。但事实上,如果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工作地点的调整欠缺合理性,对劳动者造成劳动合同履行困难,劳动者是可以拒绝该要求的,用人单位也不得以劳动者违反劳动纪律为由对劳动者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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