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出台“关于修订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公告”,明确了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的区分问题。
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
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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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来自:河北人力资源外包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