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郑某系某建筑设计公司员工,今年2月,他递交辞职,跳槽到另外一家建筑设计公司,公司知悉该情况后,迟迟不为其办理相关档案转移及失业手续,导致郑某的保险一直转不到新单位,新单位无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郑某将原单位诉至劳动仲裁委。劳动仲裁委依法裁决该单位为郑某办理相关手续,并支付因未办理档案转移及失业手续所造成的损失五千余元。
解析: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用人单位如果恶意不为劳动者办理相关手续,应赔偿因此给劳动者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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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来自:河北人力资源外包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