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例】 2011年2月1日,郭倩因父亲患病需要住院医治,而打算向公司请假五天以便照顾。当郭倩持请假条来到领导办公室时,正在接电话的领导未置可否,只是示意郭倩将请假条放在桌上后出去。郭倩误认为领导已经同意,遂在此后五天里一直没有上班。第六天,刚到公司的郭倩却被告知已被公司解雇。理由是公司发给大家的《员工手册》中已明确规定,连续旷工3天以上的,公司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而郭倩的请假并未得到领导批准,应当按旷工处理。
【点评】郭倩曾诉请法院请求撤销公司的决定,但被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本案的关键在于领导只是示意郭倩将请假条放在桌上,能否视为默许,继而推定领导已经同意。对该问题的回答应当是否定的。因为就员工的请假,公司可以做出不予批准、批准、减少天数三种处理,而无论是那一种结果,公司均有权经过审查、核实后,再根据实际情况做出最终的明确批复,作为员工也应当以明确批复为准。故领导要郭倩留下请假条并无不妥,郭倩自然不能视为默许或推定同意。更何况当时并非出于情况紧急,来不及等待领导的明确答复而不得不先行离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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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来自:劳动午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