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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请假谨防无凭据

劳动午报时间:2011-08-11

  【案 例】 钟婷所在公司的管理制度规定:员工因病请假,应在24小时内通知,并在48小时内凭医院证明补办书面手续,否则按旷工论处。连续旷工2天以上的,公司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2011年1月3日,钟婷因身体不适通过电话向公司请假3天。3天后,钟婷要求补办书面请假手续时却被拒绝,理由是虽钟婷打过电话但不是请假,而是要求增加工资。由于钟婷不能就自己所说内容加以证明,公司即以钟婷严重违反考勤纪律为由,解除了与钟婷的劳动合同。

  【点评】 法院审理认为公司的做法并无不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钟婷认为自己已电话请假,却不能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而公司的管理制度中又确有相关规定,钟婷也就只能自食其果。据此,如果劳动者有急事或生病不能亲自请假,可请人代办,通过电话等请假,则必须保留文字、录音或其它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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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来自:劳动午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