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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单位加班时受伤,岂能不算工伤

检察日报时间:2011-08-10

  临时被安排在公司加班,其间受伤却没有被认定工伤,受害人樊金根为此四处奔波。在江苏省三级检察机关的监督、帮助下,近日樊金根终于拿到了8万元赔偿款。

  樊金根是泰兴市泰康船舶机械有限公司(下称泰康公司)的职工。2007年6月9日中午,樊金根临时被安排在公司车间工棚加班,负责刷油漆。其间,因汽油、油漆意外起火,樊金根被烧伤,后被送到医院救治,共花掉1.2万多元,并丧失部分劳动能力。公司老板以樊金根不是工伤为由,支付7000多元后不作其他补偿。

  樊金根向泰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该局于2009年1月作出工伤认定决定,认定樊金根受伤不是在工作时间,也不是因为工作原因,不属于工伤。樊金根不服并提起行政诉讼,但一、二审法院皆以同样理由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樊金根向泰州市检察院提出申诉。该院审查后发现,劳动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没有听取樊金根本人的陈述,而且所调查的对象与公司老板有利害关系,其依据上述对樊金根不利的证人证言认定樊金根不属于工伤,属于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而且,樊金根的日常工作为杂工,包括从事油漆工作,当日确系被安排临时加班从事油漆工作而受伤。故劳动部门的工伤认定决定违法,依法应予撤销;原审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亦存在不当。据此,该院依法提请抗诉。2010年11月12日,江苏省检察院向同级法院提出抗诉。

  江苏省高级法院作出裁定,指令泰州市中级法院再审。再审过程中,泰康公司主动提出就赔偿进行协商。在泰州市、泰兴市两级法院和检察院的协调下,近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比照工伤,泰康公司赔偿樊金根8万元,樊金根撤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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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来自:检察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