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9月26日,刘某进入临沭县某锅炉厂从事安装锅炉工作,双方自此形成事实劳动关系。2008年10月5日晚7时许,刘某在卸钢管时不幸被钢管砸断左拇趾,事发后被同事张某送至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左拇趾离断,并行清创截趾缝合术。2009年1月,该锅炉厂因效益不好,该厂投资人王某把厂子转让给了李某。2009年2月2日,刘某被当地人社部门认定为工伤,后被市级劳动能力鉴定中心评定为8级伤残。刘某遂向李某申请工伤待遇,但李某认为,锅炉厂已经转让,不应承担原锅炉厂所发生的工伤待遇,拒绝了刘某的要求。刘某不服,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43条规定: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据此,仲裁委裁决:刘某的工伤待遇由转让后的锅炉厂承担。
部分文章转载,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及时与本网站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内容!联系电话:400-666-5643
原文来自:山东工人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