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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规定社区工作人员工资下限

河北日报时间:2011-08-09

  社区居委会工作繁忙,但是社区工作人员待遇较低。为解决该问题,我省日前发布的《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明确要求提高社区工作人员待遇,并规定社区工作人员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4倍。

  意见规定,从机关和事业单位选派并依法当选社区居委会成员的,其身份、待遇和人事关系保持不变。高校毕业生、复退军人、下岗失业人员、残疾人等通过参加招聘并依法当选社区党组织书记、居委会主任的,工资原则上不低于所在县(市、区)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1.6倍,社区党组织副书记、居委会副主任不低于1.5倍,其他成员不低于1.4倍,到2015年,社区工作人员工资达到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同时,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社区工作人员办理基本养老、失业、基本医疗、生育、工伤保险,有条件的要逐步落实住房公积金政策。

  意见同时要求,专职从事社区居委会工作10年以上的社区党组织和居委会成员,没有参加社会养老保险、退离工作岗位后虽有一定经济来源但不能保证正常生活需要的,应当给予适当补贴,补贴标准应不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倍,并随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浮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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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来自:河北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