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公司在北京注册,同时在保定设有办事处。但是单位说不能为在保定工作的职工办理社会保险,于是单位把办理社保的钱发给了职工,称职工可以自行缴纳,并在劳动合同中对此进行了约定。这种做法是否合理?
解析:按照规定,单位必须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如果单位将保险以工资的形式发放,一旦职工要求单位补缴社会保险,单位还应该补缴。同时,职工需要把该部分的资金返还。
部分文章转载,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及时与本网站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内容!联系电话:400-666-5643
原文来自:河北人力资源外包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