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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缓刑期满后继续留用再辞退需经济补偿

山东工人报时间:2011-08-09

  李某于1986年到苍山县某公司工作。2004年12月,李某因出具虚假证明被当地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判刑后,公司并没有与其解除劳动关系。2009年3月,双方又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但是判刑后至今,公司一直没有为李某安排工作,也没有发放生活费,只是按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2011年5月,公司以“李某违反公司劳动组织纪律”为由与其解除了劳动合同。李某不服,遂到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公司支付其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及2007年12月至今的生活费。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根据《劳动法》第25条第4款及《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6款规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该职工被判刑后,其所在公司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但是如果公司没有与其解除劳动关系,那么他仍是该公司的职工,该公司应当为他安排工作,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本案中,李某缓刑期满后,该公司没有与其解除劳动关系,而于2009年3月再次与其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公司于2011年5月单方面与李某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应该支付给李某经济补偿。至于生活费,由于李某自2007年12月至今未提供事实劳动,故其请求缺乏法律依据。经调解,该公司同意支付李某25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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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来自:山东工人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