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日,记者从河北省人社厅获悉,《关于解决企业未参保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近日下发,具有河北省城镇户籍、在河北省企业有三年以上工作经历、目前尚未参保的人员均可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
依据通知,参保人员从2010年开始向前以历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100%或60%为基数,按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补缴。其中,12%部分和基金保值率补缴金额扣除2005年以前划入个人账户部分后进入统筹基金,8%部分和补缴的个人账户利息以及2005年以前划入个人账户的部分记入个人账户。参保人员死亡,个人账户储存额仍有剩余的,剩余部分退还给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自愿申请补缴人员补缴的全部费用到账后的下月起计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根据缴费基数不同,享受待遇标准也有差别。其中,一次性缴纳15年养老保险费即享受待遇人员,按历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100%为基数补缴的,月基本养老金630元,按历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60%补缴的,月基本养老金495元。
有视同缴费年限补缴后即享受基本养老金人员,按省统一规定计算基本养老金。2010年底前未达到退休年龄,补缴距退休年龄满15年的差后继续缴费人员,达到退休年龄时按届时规定计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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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来自:河北青年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