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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养老保险省级统筹业务经办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市区社保局、各参保单位: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河北省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实施意见》(冀政〔2009〕55号),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省审计厅、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关于实施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冀人社〔2009〕39号)、《关于印发〈河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冀人社〔2009〕40号)等文件规定,从2009年7月1日起实行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后,企业养老保险业务经办有关问题处理办法通知如下:


一、业务经办和养老金发放时间


从2009年9月起,当月1日至3日为各项业务数据核对时间,4日至6日为业务结算时间,7日至月底为企业缴费申报、退休待遇审核、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等业务办理和各县(市)区上报新增退休人员养老金核准时间,各项业务数据截止到当月底。从2009年8月起,7日至8日为各县(市)区上报《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支付结算表》时间。养老金发放时间全市统一为当月15日。


二、个人账户记载


在新修订业务软件未启用之前,个人账户仍由各县(市)区社保按月记载,实行财务(基金)管理部门记载,业务部门复核,确保记载信息准确。


三、清理补录信息


市本级抓紧清理补录1995年底以前在职人员参保缴费信息,综合处牵头,在职职工管理处、信息中心配合,于10月底前办结。


各县(市)区社保机构抓紧清理在职参保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各项信息,摸清底数,确保各项业务数据准确无误。凡缺失信息的,抓紧采集,在10月底前补录完毕。


四、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办理转移业务,要严格按照省政府冀政〔2009〕55号文件规定执行。参保人员在省级统筹范围内流动的,实现无障碍转移,只转移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信息,不得设置障碍,增加其他文件。跨省级统筹范围流动,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转出个人账户基金,需经业务处长(科长)审核,主管局长批准后,方可办理转出手续。


五、参保人员有关待遇支付办法


从9月起改变参保人员有关待遇结算支付办法,各项一次性支付费用由社保机构直接拨付到申领人(或法定继承人)的银行账户,其中,市本级指定银行为石家庄农业银行平北支行,各县(市)区为统一指定的银行。具体办法如下:


(一)企业新增退休人员在待退期间由企业按月发给工资或生活费、需从补发的养老金中抵扣的,由企业提出书面申请,经社保机构审核,可以将补发额拨付到企业。否则,补发的养老金将直接拨付到退休人员银行账户。存档机构新增退休人员补发的养老金,由社保机构直接拨付到退休人员银行账户。


(二)在职参保人员因死亡、出国定居、去港澳台定居、农民工回原籍自愿退保等原因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的,其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中个人缴费部分一次性支付由社保机构直接拨付到申领人银行账户。


(三)离退休人员死亡后丧葬费、供养亲属一次性抚恤金、一次性遗属救济费,个人账户余额中个人缴费部分等一次性待遇,由社保机构直接拨付到继承人银行账户。


(四)市本级原有企业按月待发的离退休人员供养亲属待遇,至今未丧失供养条件的,由社保机构直接拨付到供养亲属银行账户。


(五)上述待遇办理程序仍按原申报、受理、审核等程序办理。结算、支付按本文规定办理。一次性待遇的支付,需原单位提供申领人(供养亲属)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申领人(供养亲属)银行账户等资料,经退休待遇审核部门审核,符合支付条件的,自9月起社保机构直接拨付到申领人(供养亲属)银行账户(7、8月停发的一并予以补发)。


(六)社保机构委托银行代发养老保险待遇时,需填报《银行代发一次性待遇发放移交表》、《银行代发养老金发放移交表》,经银行加盖印章后,返回经办机构,作为记账的原始凭证。


二00九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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