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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职工养老保险可跨省“漫游”

燕赵都市报时间:2010-06-01
石家庄城镇企业职工今后跨省流动就业参保缴费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可以转移接续了。也就是说,参保人员“不论你在哪里干,养老保险接着算”。同时,在城镇之间流动就业或间断性在城镇就业参保缴费的进城务工人员,则与城镇职工享受同样的养老保险待遇。

■政策要点

去年年底,国务院规定,2010年1月1日起,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可进行转移,并出台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办法共规定了5项主要政策。其中,“跨省转移”解决了全面实现省级统筹后跨省转移难的主要矛盾;“转移基金”是指除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外,还要转移12%的单位缴费;“一地领取”是指让每个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都能明确在一个地方领取养老金;“权益累计”是指跨地区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养老权益必须累计计算。即在不同地方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同样待遇”是指农民工在城镇流动就业参保缴费达到规定条件,可以同城镇参保职工享受同样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办理条件

跨省流动就业人员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①男性不满50周岁、女性不满40周岁的;②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③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④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按规定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或因没有满10年参保地转移至户籍所在地的。

■领取办法

到了待遇领取年龄时,参保人员户籍所在地与最后参保地一致时,在户籍所在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当户籍所在地与最后参保地不一致时,如果在最后参保地参保满10年,则在最后参保地领取待遇;如在最后参保地参保不满10年,依次向前推至满10年的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各地参保都不满10年,则在户籍所在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总之,要让每一个缴费满15年以上的参保人员都能在一个地方领到基本养老金。

■实例

比如一个石家庄的农民工,先后在山东、广东、浙江的城镇就业,参保缴费各5年。当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由于累计缴费年限满了15年,因此可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由于他在三地参保都不满10年,就由他的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负责发放基本养老金,而三地社保机构应按规定把相应的资金转到河北省。但如果他在达到退休年龄前,已把户籍转到了最后参保地浙江,那么就由浙江省负责发放基本养老金,其他两省应按规定把相应的资金转到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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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来自:燕赵都市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