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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在国有、集体企业固定职工或可认定视同缴费年限

河北青年报时间:2011-06-24

  23日,记者从河北省人社厅获悉,《关于解决企业未参保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近日下发,具有河北省城镇户籍、在河北省企业有三年以上工作经历、目前尚未参保的人员均可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

  依据通知,原我省国有、集体企业固定职工经单位批准辞职一直未参保的,2010年底达到或超过退休年龄,凭本人原始职工档案,可由设区市以上人力资源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原在国有、集体企业工作的时间视同缴费年限。

  认定视同缴费年限后从2010年开始向前补缴不少于5年的养老保险费,连同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及以上,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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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来自:河北青年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