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日,记者从河北省人社厅获悉,《关于解决企业未参保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近日下发,具有河北省城镇户籍、在河北省企业有三年以上工作经历、目前尚未参保的人员均可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
企业工作满3年以上退休人员可纳入统筹范围
《通知》规定,6月10日前具有河北省城镇户籍,能提供证明与企业存在劳动关系或事实劳动关系的原始档案或有效证明材料,本人自愿,可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1994年底以前开始在河北省企业工作,工作满3年以上离开单位未参保人员,2010年底前已经达到或超过退休年龄(男60周岁、女55周岁),一次性补缴15年的养老保险费后,纳入统筹范围。其中从61周岁至70周岁,每满1周岁少缴一定数额的养老保险费,70周岁及以上按70周岁缴费数额缴纳。
1995年1月以后开始在河北省企业工作满3年以上离开单位的未参保人员,2010年底已经达到或超过退休年龄的,一次性补缴15年的养老保险费后纳入统筹范围。
在河北省企业工作满3年以上离开单位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10年底前未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按照距退休年龄缴费满15年的差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后,继续缴费至退休年龄办理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手续。
补缴的养老保险费原则上由个人负担,鼓励用人单位给予一定的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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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来自:河北青年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