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讯中心

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入程序

石家庄社保局时间:2011-03-11

  1、参保人员流动到我市就业后,按规定在社保机构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办理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并给予个人编号。

  2、参保单位申请转入时,填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并提供:(1)转出地社保机构打印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2)居民身份证复印件;(3)居民户口本复印件;(4)新建的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及个人编号;(5)如属经县以上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调动的,应提供调令。

  3、对符合转入条件的,社保机构受理后生成《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并由参保人员携带其回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

  4、参保单位携带原社保机构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和我局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到我局为其办理养老保险转入接续手续。

  5、转入时有重复缴费的,经本人书面申请,保留其中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同期其他关系予以清理,个人账户储存额退还本人,个人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


部分文章转载,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及时与本网站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内容!联系电话:400-666-5643

原文来自:石家庄社保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