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劳动保障厅等四部门《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的实施意见》(冀劳社【2001】96号)规定:
一、职工由企业或已试行养老保险制度的机关事业单位进入机关及参照和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工作后,从进入之月起,执行机关事业单位的退休养老制度,其原有的连续工龄和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经人事行政部门审核后,与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后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退休时按机关事业单位的办法计发养老金。已建立的个人账户继续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退休时,其个人账户储存额每月按1/120计发,并相应抵减按机关事业单位办法计发的养老金。
二、职工由企业进入已试行养老保险制度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后,从进入之月起,执行我省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政策,单位和个人按照当地政府规定的机关事业单位的缴费标准缴纳养老保险费,职工原在企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建立的个人账户按照劳社厅发[1999]22号文件规定转入机关事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其原有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与以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退休时,按照我省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政策计发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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