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市符合规定条件的“五七工”“家属工”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工作于2010年12月底前结束,按照相关规定,石市凡符合纳入统筹范围的人员,应积极主动配合原单位或承办单位收集整理相关材料,务必于2010年12月底前由单位上报办理纳入养老保险统筹手续。
据悉,所谓“五七工”,是指上世纪60至70年代在省内国有企业从事生产自救或企业辅助性岗位工作的人员,而“家属工”,是指上世纪70年代末到80年代末在省内国有企业从事生产自救或企业辅助性岗位工作的人员。
按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将“五七工”、“家属工”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的通知》(冀人社发[2009]8号)文件要求,从2010年1月1日起,将符合条件的“五七工”、“家属工”等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凡同时具备四项条件的“五七工”、“家属工”(含街道办的企业中的“五七工”、“家属工”)可以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2009年12月31日前具有我省城镇户籍;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统账结合”制度前,在我省城镇用人单位工作满3年以上;2009年12月31日前女年满55周岁以上,男年满60周岁以上。
据悉,鉴于这部分人员没有国家承认的连续工龄,无视同缴费年限,按照权利和义务对等的原则,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标准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后,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缴费分高标准和低标准,缴费额度根据不同周岁年龄体现出差别,年龄越大,缴费额越少。参保后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为固定待遇。其中,按高标准缴费的,月基本养老金为485元,按低标准缴费的,月基本养老金355元。纳入统筹人员,其他待遇按我省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项目和计发标准发放。
为体现单位责任,文件规定,缴费额度的20%由原单位给予补助。原单位无力补助或灭失的,由原承办五七工厂的单位补助。单位或承办五七工厂的单位效益好的,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多补。原单位和原承办五七工厂的单位均已经灭失的,由本人全额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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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来自:燕赵都市报